ĐẠI HỌC QUỐC GIA HÀ NỘI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OẠI NGỮ KHOA SAU ĐẠI HỌC ****** NGUYỄN NGỌC ANH 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为研究资料 NGHIÊN CỨU ĐỐI CHIẾU ĐẶC ĐIỂM NGÔN NGỮ PH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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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OA SAU ĐẠI H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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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ỄN NGỌC ANH
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为研究资料)
NGHIÊN CỨU ĐỐI CHIẾU ĐẶC ĐIỂM NGÔN NGỮ PHÁP LUẬT
TRONG TIẾNG HÁN VÀ TIẾNG VIỆT (QUA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2015
VÀ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2015)
LUẬN ÁN TIẾN SĨ CHUYÊN NGÀNH: NGÔN NGỮ TRUNG QUỐC
HÀ NỘI THÁNG 12 NĂM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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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OA SAU ĐẠI HỌ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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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ỄN NGỌC ANH
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
为研究资料)
NGHIÊN CỨU ĐỐI CHIẾU ĐẶC ĐIỂM NGÔN NGỮ PHÁP LUẬT
TRONG TIẾNG HÁN VÀ TIẾNG VIỆT (QUA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NHÂN DÂN TRUNG HOA 2015
VÀ
BỘ LUẬT HÌNH SỰ NƯỚC CỘNG HÒA XÃ HỘI CHỦ NGHĨA VIỆT NAM 2015)
LUẬN ÁN TIẾN SĨ CHUYÊN NGÀNH: NGÔN NGỮ TRUNG QUỐC
MÃ SỐ: 9220204.01
Giáo viên hướng dẫn: 1 TS Phạm Minh Tiến
2 TS Nguyễn Thị Thu Hà
HÀ NỘI THÁNG 12 NĂM 2018
Trang 3i
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博士论文《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所涉及的理论依据,统计数字,分析所获的结果实在可靠。论文的内容都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探讨及参考各位学者以前的著作而总结下来的成果。本人保证,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文没有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特此声明
2018 年 12 月于河内
Trang 4ii
目录
论文原创性声明 i
目录 ii
表格目录 vi
论文摘要 vii
ABSTRACT ix
绪论 1
0.1 选题理由 1
0.2 研究目的及任务 1
0.2.1 研究目的 1
0.2.2 研究任务 2
0.3 研究对象及范围 2
0.4 研究资料及方法 2
0.4.1 研究资料 2
0.4.2 研究方法 2
0.5 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意义 3
0.5.1 论文的创新点 3
0.5.2 研究意义 4
0.6 论文结构 5
第一章: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 6
1.1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 6
1.1.1 世界上的相关研究概况 6
1.1.2 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8
1.1.3 越南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10
1.2 本课题相关的理论基础 13
1.2.1 法律语言理论 13
Trang 5iii
1.2.2 法律文书特点 18
1.2.3 法律文书语言特点 21
1.2.4 刑事法典 27
1.2.5 对比语言学 31
1.2.6 汉语和越南语词语的特点 33
1.2.7 现代汉语句子特点简介 36
小结 40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 法词语特点对比 41
2.1 从词语的结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 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41
2.1.1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 的特点 41
2.1.2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词语的特点 42
2.1.3 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和越 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特点对比 44
2.2 从词类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 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45
2.2.1 从词语来源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词语的 特点 45
2.2.2 从词语来源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词语 的特点 48
2.2.3 从词语的来源的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和越南社会 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特点对比 52
Trang 6iv
2.3 从词类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53
2.3.1 从词类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53
2.3.2 从词类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点 56
2.3.3 从词类的角度上,中国和越南刑法词语的特点对比 59
2.4 中-越刑法的术语 59
2.4.1 汉语术语的概说 59
2.4.2 专业术语的定义 60
2.4.3 法律专业术语 60
2.4.4 刑法术语 6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用词 特点对比 73
小结 77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句子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句子特点对比 79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的特点 79
3.1.1 从句子结构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的特点 79 3.1.2 从句子的语气功能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句 子的特点 82
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常见句子 84
3.2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特点 92
3.2.1 从句子的结构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 子特点 92
3.2.2 从句子的语气功能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 中句子的特点 98
3.2.3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常见的句子 99
Trang 7v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句子
特点对比 103
3.3.1 相同点 103
3.3.2 不同点 104
小结 105
第四章: 法律语言的汉越翻译问题 106
4.1 翻译理论 106
4.1.1 翻译的定义 106
4.1.2 翻译的标准 107
4.1.3 翻译原则 108
4.1.4 翻译方法 111
4.1.5 翻译类型 111
4.2 法律语言的汉-越翻译 112
4.2.1 法律术语的汉越翻译 112
4.2.2 罪名的翻译 118
4.3 法律语言翻译的建议 121
4.3.1 法律文章的汉越翻译 124
4.3.2 复句翻译的几个问题 128
小结 131
结语 132
后记 135
本人已发表与论文相关的文章 136
参考文献 137
Trang 8vi
表格目录
第 1 表: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的特
点 41
第 2 表:从词语的组合方式的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 的特点 43
第 3 表:从词语来源角度上看中国刑法词语的特点 45
第 4 表:从来源角度上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词语的特点 48
第 5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各种词类分布比率表 53
第 6 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各种词类使用比率 56
第 8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出现的术语 62
第 9 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出现的术语 69
第 9 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所出现的句型 79
第 10 表:中国刑法中各种句子使用的比率统计表(从句子的目的的角度) 83 第 11 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句子分类表(从结构的角度) 93 第 12 表 :越南刑法中复句的各种不同结构 96
第 13 表:越南刑法中各种句子使用的比率统计表(从句子的语气功能度) 99
Trang 9vii
论文摘要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主要研究在法律领域内的语言应用情况,它的研究成果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其地位非常重要。法律语言学采用语言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法律范围所涉及的各种语言现象进行分析研究。研究成果对实际法律活动有巨大的影响及应用价值。
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特点研究是一庞大的领域。目前,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研究,无论研究规模还是研究队伍,都远远不及其他领域。笔者就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研究现状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涉及法律语言特点研究论文总量不多,特别是《刑法》的语言研究更为少见。
本人认为,法律语言研究很重要,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价值兼具的科学。研究汉-越法律语言对本人工作有巨大帮助。本论文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年修正版)进行了考察,分析,对其词语特点及句子特点作了较为细致的考查,并且进一步研究了《刑法》中的法律术语,力图总结它们的特点、规律,发现存在的问题。其次对越语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词语及句子特点进行对比,指出两者之间的异同。希望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会为法律语言学学习和研究工作提供一份有 用的参考资料,对法律语言的规范和完善作了一些较有成效的探索。
本论文共分成四章:
第一章: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该章主要对本课题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进行综述,回顾世界、中国与越南的法律语言相关研究,为后面两章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年刑法词语对比。
Trang 10viii
本章采用例证法、分析法和对比法等研究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 2015 年刑法的词语进行考察、分析,阐明法律词语的特点。从此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的词语进行对比,指出汉-越法律词语特点的异同。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年刑法句子对比。
本章采用例证法、分析法和对比法等研究方法,对中华人民共和
国 2015 年刑法进行考察,分析、阐明法律句子的特点。从此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2015 年刑法中的句子进行对比,指出汉-越法律语言句子特点的异同。
第四章:现代汉语法律语言越译问题。
本章主要在总结一下关于翻译理论基础上,从而提出一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力求为汉语法律语言越译工作提供一份参考资料。
结语部分对论文进行总结并提出笔者的个人想法与愿望。
关键词:法律语言,刑法,特点,汉语,越语
Trang 11ix
ABSTRACT
Law-related linguistics is a new scientific major with focus on applying law-related words Law-related linguistics uses law-based argument and research method to research, analyse language-related phenomena in law field Research results of law-related linguistics provide big application, playing big role in law-related life and fact It is a big issue to research features of law-related linguistics in modern Chinese language However, at present, the fact reflects a smaller less quantity and scope of law-related linguistics in modern Chinese language than other fields
The author has explored status of law-related linguistics in modern Chinese language And the results prove that quantity of themes mentioning features of law-related words is still small, even smaller regarding the Criminal Code related words It is thought by the author that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tudy law-related words because this scientific major is valuable both in argument and reality Studying features of law-related words is fundamental and necessary to support the author's profession The author has explored, analyzed features of words and sentences of the Crimina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5), reflecting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 of using words, terminologies and sentences in this Criminal Code On that basis, the author has compared with law-related words in Vietnam language used in the Criminal Code of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revised
in 2015), pointing out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of these two languages Hopefully, this thesis will be an useful reference for researching and learning law-related languages
The thesis provides 04 chapters:
Chapter 1: Overview on status of law-related linguistics and reasoning foundation This chapter provides summary of the research status in the world,
Trang 12x
China and Vietnam; summarizing reasoning foundation concerning the related words so that laying out foundation for the research in Chapter 2 and Chapter 3
law-Chapter 2: Comparing features of words in Crimina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5) with the Criminal Code of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revised in 2015) The methods of listing,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re used to explore, analyze to understand features of words of the two Criminal Codes, making comparison and pointing out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Chapter 3: Comparing features of sentences in Criminal Cod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vised in 2015) with the Criminal Code of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revised in 2015) The methods of listing,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are used to explore, analyze to understand features of sentences of the two Criminal Codes, making comparison and pointing out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Chapter 4: Some issues regarding law-related translation from Chinese into Vietnamese
Key words: Law-related words, Criminal Code, features, comparison,
modern Chinese language, Vietnamese language
Trang 131
绪论
0.1 选题理由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法律文体是法律的重要工具,同时对社会生活有一定意义。与各类文体相同,法律文体语言有特殊性的。作为越南人民安全干部,是一个执法人员,本人在日常工作中要运用好汉、越法律文体语言,严肃地指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以及违法后果,给当事人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为此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在对其进行处罚时要注意与其沟通。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本人工作就寸步难行,工作质量会大打折扣。因此,本人一定要熟练掌握好法律法规,准确地运用法律文体语言,特别是刑法以便好好完成任务。
法律语言翻译比一般的翻译的要求更严格。除了要满足普通翻译要求以外,译者还要遵守法律语言翻译要求,要解决好两种语言,文化,法律的差异,要遵守法律规约等。法律文体翻译的目的是充分理解原文的法律专业内涵意义。
因为工作的要求及个人的愿望,本人拟定选择“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特点对比研究”作为汉语专业博士论文课题。本人认为,深入研究中国法律语言并将其联系到越南语的法律语言不但有利于本人工作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学习者对汉、越法律系统的了解。希望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会为汉语尤其是法律学相关语言研究工作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0.2 研究目的及任务
0.2.1 研究目的
本论文借鉴前人关于语言理论以及研究成果,结合个人的研究、考察法律领域的语言特点。目的在于弄清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特点。从而
Trang 142
联系到越南法律语言,阐明因汉越接触而造成汉越法律语言的相互关系并对法律语言专门研究工作提供一份参考材料。
0.2.2 研究任务
为了达到上术目的,本论文拟定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1) 综述法律语言以及阐述有关的研究现状;
(2) 对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进行分析,对词语及句子特点进行考察,从而力图总结其特点;
(3) 将其研究结果联系到越南法律语言,指出两者相对应与非对应的表表达形式;
0.4 研究资料及方法
0.4.1 研究资料
本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年修正版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2015 年修正版为研究资料。
0.4.2 研究方法
本论文以现代语言学、对比语言学、翻译理论等为指导理论;采用例证法、分析法以及对比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具体是:
(1) 使用例证法列出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的词语及句类。
(2) 使用分析法对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中词语及句类的结构进行分析。
Trang 153
(3) 使用对比法对汉越法律语言进行对比,指出汉越法律语言之间的异同。
除了以上所列的研究方法以外,本人还使用统计法、描写法、归纳法等来进行研究。
0.5 论文的创新点与研究意义
0.5.1 论文的创新点
法律语言是沟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关人的信息载体,也是体现和实施讯问谋略和方法最有效的工具。法律语言不仅将国家的法律、政策得以充分体现,同时也反映出执法机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因此本人对法律语言进行研究,探讨。
研究现代汉语法律语言,本论文探讨法律语言中的适应性,对其语言的特点进行分析并对其语言风格,用词特点及语法特点作了较为细致的考察。此外,本论文还将上述现代汉语法律语言中的考察结果与越南语相对应的词语、句子进行对比,从而指出两者之间的异同,为该领域的研究增添一个新的视角。
本人发现,到目前为止,似乎所有涉及法律文章,都局限于汉越法律语言特点或者术语范围。本研究将汉越法律语言对比,从司空见惯的范畴扩宽到刑法中的词语、句子、术语、罪名层面,使汉越法律语言对比研究更具全面性和整体性。
任何研究都有赖于廓清基本概念。本论文的立足脚就是“法律语言”和“法学语言”界定问题。“法律语言”从诞生以来一直沿用到现在,已有两千年多历史。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法律与语言关系的研究不断深化,该术语所承载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根据现代法学的观点,“法律”指国家立法条文和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依法撰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而“法学”则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
Trang 164
认识成果的总称,属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的总和。因此法学是总概念,法律是属概念,即法律只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分支;相应地,
“法学语言”也当然是法学理论思维层面的语言,是总概念,“法律语言”则是法律制度层面的语言,是属概念,即法律语言研究只是法学语言及其法律研究的一个分支。
由于文化的区别、词语方面有同有异,法律语言专业词义的传译者如何从普通词义和法律专业词义之间做出选择,直接反映了译者专业知识的敏感性及其专业知识水平高低。由于法律语言的大众性与专业性往往会相互冲突,词语的普通意义和专业意义并没有泾渭分明的标志。法律翻译其实是实现不同法律体系下不同语言使用者之间的沟通。这一点又是本论文的亮点之一。
以中国和越南的现行刑法为研究语料,本论文为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理论特点做出贡献。另外,论文还分析、指出中-越法律语言之间的异同。
0.5.2 研究意义
法律语言研究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价值兼具的科学。实践研究上,应当打破词句研究窠臼,以整体为视角,总结一套完全适合于法律语言特点的特殊。
从理论方面,这可以算是越南全面而系统地研究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特点的第一本论文。本论文阐明法律及语言的关系;现代汉越语法律语言的词语及句类;汉-越法律语言特点的异同。
从实践方面,本论文的研究结果会有利于汉语教学,法律学,并还可以加深学习者对汉、越法律系统的了解。因此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会为越南汉语教学尤其是法律学相关语言研究及教学工作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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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论文结构
本论文除了目录、前言、结语、参考文献及附录以外,共分成四章,其分布如下:
Trang 186
第一章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及理论基础 1.1 法律语言相关的研究概况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主要研究在法律领域内的语言应用情况,它的研究成果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巨大的应用价值,其地位非常中要。国外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比较成熟,在中国和越南,对法律语言的研究在近年形成了热潮,学者们对法律语言学的学科体系的建立等为难题讨论得较多,对立法语言的研究也比较为重视。
各国法制史也可以说就是它们的法律语言史。东西方法制史证明,任何一个法系的发展,从其萌芽到最终完善,都吸收其他法系的有利成分,其中包括引进其他法系的法律用语和日常语言。
为提高法律语言的整体水平,法律语言的研究无疑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通过法律专业研究,可以总结经验,明确法律语言研究,促进法律语言研究的良性发展。
1.1.1 世界上的相关研究概况
人类社会对于法律语言这一问题的关注最早可以追溯至 19 世纪。美国学者 W.C Robinson 在研究过程中,对法律语言范畴下词语的适用问题、文风体例的特征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形成了 Forensic Oratory
(1898)这一论著。学界普遍认为其开创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先河。 哈藤豪维尔(Hattenhawer)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论著了《论德国法律语言和制定法语言的历史》(1968)。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其以德国语言为研究对象,重点论述了不同时期,德国法律语言的发展状态,以及德国政府对法律语言的要求控制。
美国法律语言学家 David Mellinkoff 在对法律语言学的研究过程中,论著了《法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Law)这一研究。在这一研究
Trang 197
中,其对法律语言的发展渊源进行了论述,系统总结分析了立法语言、司法语言以及法律术语所具有的不同结构特征。
对于西方较为著名的法律语言学家而言,绝大部分均为法学家。其在研究过程中也提出了对法律语言较为相似的观点。对于法律而言,有词汇构成。法律是一种语言性职业。对于法律职业中职责的履行而言,绝大部分情形下均需要一种依托于语言的说服。学者 Peter Tiersm 与学
者 Laurence L.Solan 在对话中就曾系统阐述了西方法律语言学界对法律、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主要观点。具体如下。
“对于法律而言,其产生、形成与发展,客观而言均是借助于语言而予以实现的。因此对于法律职业人员而言,必须对承载法律的语言予极大关注”。
对于现代法律语言的相关研究工作,可以追溯至上世纪 70 年代。但是有组织的研究开始,则应当追溯至上世纪 90 年代。自这一时期起,针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成果相继涌现。包括法学界、语言学界在内不同学界对法律语言问题的研究工作,极大的推进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进展。同时以法律语言为研究核心内容的群体也随即涌现。西方主要法治发达国家也均成立了自身的专门性研究协会。
及至上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法律语言研究学界针对单一法律词语、句法的研究,也逐步拓展到法律文体、法律语言文化的研究范畴之中。从法律语言学研究所服务的领域来看,也从单一的司法领域扩张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 如 F.Bowers (1989) 、 V.F.Vasquez and R.Gonzalez (1991) 、M.Solan (1993), S.Sarcevic (1997) 、 E.A.B.Hughes (2002)、 Deborah Cao (2007) 等著名法学者或法语言学者也均出版公布了自身的语言学专著研究。相关研究,一方面针对不同法律职业主体进行研究。例如法官主
Trang 208
体、律师主体、检察官主体。另一方面则针对不同法律文书展开研究,例如庭审记录文书、裁判文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值得注意的是学者 Peter Goodrich 在针对法律语言研究过程中所提出的专著《法律语言》(Legal Discourse)。在这一研究中,作者系统的论述了不同类别法律文书的具体构成,同时从语篇学、语义学、语用学以及法理学等视域开展了相关研究工作。在其研究过程中,也系统的总结分析法律文书的构成特征、特点以及具体阐释方法。同时近年来,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应学术期刊中,关于法律语言的重量级论著也不断显现。
西方法学家其法律语言学已经形成了一项较为系统科学的学科。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初期,国际司法语言学会就已经成立。英美等国家也均涌现出了一批十分优秀的法律语言研究学家,例如辑 Malcolm Couthard、Peter French、Judith Levi 以及 Diana Eades 等。
上述法律语言研究学家将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原理应用于法律实践过程中。其研究工作大量应用于法律草案的订立、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中。同时也极大的助力于律师、当事人等群体法庭艺术的提升。对于英美等国而言,其均为典型意义上的判例法国家。因此对于上述国家的立法而言,多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故对于其法律语言的研究工作而言,也多集中于司法实践领域。
1.1.2 中国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对于中国而言,法律语言学已经初步得到了发展。中国在此领域的研究工作,起步于上世纪 80 年代。在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初始阶段,研究者来源于法学界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
同时也有部分学者来源于中国语言学界。相应的研究工作,也多集中在法律语言词语的具体运用层面。对于法律术语、法律语言发展历史的考证研究工作也有所涉及。但是对于其学科发展方向而言,仍旧存
Trang 219
有一定的模糊性。研究范围也相对狭窄,研究成果在形式层面上也相对单一,学术性论文的数量也较少。
但是伴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在法律语言学这一研究领域范畴下,系统性研究成果已经开始涌现,研究视野与研究成果也开始不断出现。
较早研究的学者有陈烔 [2]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概念》、王
洁 [46]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教程》、刘㤥贞 [53]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立法与司法的艺术》、姜剑云 [11]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与言语研究》、潘庆云 [38]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艺术》、周广然 [67] 著作研究为《法律用词技巧》、李振宇 [24]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初探》等。
同时也包括有杜金榜 [7] 其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吴伟平 [53] 其著作研究为《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刘红缨 [35]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刘蔚铭 [36] 著作研究为《法律语言学研究》等。
上述学者在宏观与微观层面系统探讨论述了法律语言学的学科概念与研究范畴,并对研究之对象、方法、范围、体系等相应问题予以了明确。在上述学者的研究过程中,法律语言学的学科划分也得以进一步明确,即主要可以划分为立法、司法、学术等不同类别的学术语言。同时上述学者也在不同法律语言学研究领域开展了相应研究,极大的推进了学科研究工作的发展。
从目前法律语言的研究工作推进情况来看,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别:
其一,在汉语言学科的框架范畴下开展的相关研究。例如王道森所著《法律语言运用学》,陈炯 [3] 所著《立法语言学导论》等。对于此类学者而言,通常情况下均接受了较为系统的汉语言文学教育,同时
Trang 2210
也具有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其研究对象,多以法律文本为主,同时也涉及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语言现象。
其二,则为对域外同类研究著作的翻译与引入,通过对其研究方法与研究模式的分析,尝试性将其中国法学界当中。例如学者吴伟平 [53] 在 2002 年所出版的《语言与法律 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又例如学者廖美珍 [29] 所提出的《法庭语言技巧》。
其三,以法学界学者为研究主体,相关学者主要从法理学视域展开了对法律语言的相应研究工作。例如谢晖 [57] 在 2003 年所著的《法律的意义追问》,以及学者孔祥俊 [21] 在 2006 年所著《法律方法论》。上述专著中,以上学者单纯从法律视域展开了对语言学的探讨与研究工作。上述研究也为法学界立法与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借鉴与启发。
1.1.3 越南法律语言的研究概况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法律学与语言学的边缘学科。法律语言学采用语言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对法律范围所涉及的各种语言现象进行分析研究。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对实际法律活动有巨大的影响及应用价值。法律语言特点研究是一庞大反复的领域。相关法律语言课题,阮文康
教授 [94] 早就有较多研究,如:《法律语言的初步思考》(1987)、
《行政交际的越语》(2002)、《在越南法律文章建立的语言作用》 (2006)。在写到越南文风格和文本的研究中有提到了越南语法律文本种类的一些核心特征和位置。大多数研究越南文学习风格的工程都将法律文本列为行政-公务风格(阮友达、黎英贤、阮泰和、丁重乐、瞿亭秀等)或将其列为行政风格(瞿亭秀)或列为国家管理文本的风格(王亭权、阮文含)。这些研究都从行政公务风格,集中分析并提出法律文本的词汇、语法结构。因此,法律文本也具有行政-公务风格的所有特点。
阮友达 [78] 认为宪法、各法典、议定等是行政-公务风格的种类之一。在自己的研究中,作者已指出,行政公务风格的使用目的是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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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等级到地方等级的行政机关,各团体与各成员和有关社会部门交谈每日行政事务的风格。作者还指出这种风格的一些特点是具有统一的模式、具有系统性,同步性,统一性,具有含蓄性以及不多意的,具有常规性和随着时间而变化的性质。
瞿亭秀 [128] 也将宪法、法律文本和法典列为行政-公务风格并指出这种风格的独特特点是在形式方面具有庄严性的。对于语言工具,属于这种风格的文本在内容方面都使用很正确的词语,以及在表情动态方面都具有庄严性、逻辑性。对于语法结构,行政风格最常用的是陈述句以及具有复合性的语句。对于表达方面,属于这种风格的文本的内容都是短小精悍,信息数量较多,内容明确以及具有单一的意思,具有严肃性和模式性。
将法律文本列为行政-公务风格时,丁重乐和阮泰和 [100] 也同时确定它们属于军事性、外交性、文书性种类的文本。这些作者也详细指出行政-公务文本风格的特点、职能和法律文本的特点和职能。关于语言职能,这种风格实现两个主要职能是通知性的职能和命令性的职能。这两个职能使行政-公务文本具有命令性的以及强制要求执行通知的事件。关于语言特点,根据丁重乐和阮泰和的研究,这种文本具有明确性、透明性、严肃性、客观性和模式性的。
在越南语法律文本风格研究中也应该提到阮文深、王亭权、阮文含、阮登容、黄重片作者编写关于拟稿国家管理文件的研究资料。这些作者已经将一些法律文件统一定义为“国家管理文件”(如王 亭权[115]),其含宪法文件、法令文件、决定、议决等,以及指出这种文本的重要特点。但是,这些研究不集中研究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而主要集中分类文本和描述文本模式、文本结构并提出关于拟稿越南文法律文本的要求和规定。这些资料对研究刑事法的文本的语言特点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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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领域的汉-越语法律语言研究,公安、警察、法庭学术界的学者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们大多从执法角度,而不是从语言学角度,探讨法律语言的特点、技巧、策略和技术等。
目前,越南法律语言的研究,无论研究规模还是研究队伍,都远远不及其他领域,这是不争议的事实。笔者就目前的法律语言研究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发现,涉及法律语言特点研究论文总量不多, 而在这个小小数目的法律语言研究中,有对比的还是凤毛麟角。
法律语言的一部分还是个要保密的内部问题,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多。
(1)河内国家大学下属人文与社会科学大学,1999 年,黎雄进 [122] 所发表《越南语法律语言的若干特点》的博士论文,在越南,算是第一篇关于法律语言特点的研究。通过越南民法和刑法,作者描写法律文章的词汇,语法特点。从此,作者联系到英语法律文章语言特点,从而指出英译越的一些建议。
(2)范琼山 [12]《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事术语的特点与其汉越翻译问题,硕士论文,河内国家大学下属外语大学,2012 年,该论文通过统计法、分析法、翻译法和对比法等研究方法来实现以下几个目的:第一,阐明《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特点;第二,弄清汉越刑法术语(特别注重越南语中相关的汉语借词及非汉语借词)之间的异同;最后,指出《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汉-越翻译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3) 阮玉英 [42]《现代汉语讯问语言特点研究与越南语对比》,硕士论文,河内国家大学下属外语大学,2013 年。作者已深入研究并对汉越南语执法机关讯问语言进行比较。执法机关的讯问是特殊的言语会话形式,无论会话参与者,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会话语言有不同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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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会话形式的特点。研究执法机关讯问对语言行业和公安行业都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4)黄玉阮红 [17]《现代汉语公安专业术语及其汉译越方法研究》,博士论文,河内国家大学下属外语大学,2016 年,该文主要对 “公安标准术语词典”中所收集的公安术语 5074 条进行考察统计。另外还参看“中国公安百科全书”,“常用公安法典”等辞书。 考察结果指出现代汉语公安专业术语的结构及语义特点,强调术语翻译的原则,在公安术语翻译实际提出一些翻译方法与策略。
此外还有:
潘氏草 [120](2006)《越南法律语言特点-以越南民法为考察资料》,张氏莲 [102](2007)《越语法律语言的特点-以越南刑法为考察资料》等论文对词汇,语法和篇章特点进行考察。杨氏贤 [87](2008)
《美国和越南宪法的法律文章语言特点》,阮氏莉娜 [103](2012)
《越南教育法的语言特点研究》,莉慧雅 [106](2012)《中国经济领域的法律文章特点考察》等。这些研究不但关心到法律语言系统的形式而且还涉及到每一种法律文章的特殊性。
可以说,在越南,研究法律语言越来越丰富,不只局限于汉越法律语言特点或者术语范围,而且已经有以具体法律文章的词汇及句子为研究课题。
1.2本课题相关的理论基础
1.2.1 法律语言理论
语言随着人类社会的滥觞而产生,随着人类社会的沿革而发展。语言是人类最便捷,最有效,因而也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社会协调一切社会活动,社会关系的交流方式。一种语言,是使用这种语言的民族的共同财富,它一视同仁地为全体语言使用者服务。然而使用这种语言的社会各阶级、阶层、界别或者团体会不断地对其施加影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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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形成在语言使用上的不同特点或者差异。这种不同特点或者差异就演化成不同领域,范畴,行业,学科的语言特性,具体到法律科学,法律实施当中,就形成了法律语言。
1.2.1.1法律语言的认知
法律语言是一种表述法律意义的语言。西方发达国家为此已先后建立起“法律语言学”。研究者多为精通本国语言的律师,法官和学者,其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应用性。而其研究领域也已从法律语言的学科建设转移到法律语言的实现应用。
十九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学界对法学与语言关系的关注盛况空前,法学家们在法学和法律研究过程中,须臾离不开法律语言和法学语言。因此,当代法学界已取得共识:一般所谓的“法学”也可以说就是
“法律语言学”,恰如“法制之治在于语言之治”。为了我们的研究,首先有必要廓清“法学语言”与“法律语言”,“既往法律语言”与
“现行法律语言”几个概念内涵的异同。
1.2.1.2 法学语言与法律语言
对于法律语言而言,学界在研究过程中通常会混合运用法学语言与法律语言此两种称谓。“法律语言”概指一种基于民族语言所形成的共同体,在较长的历史发展时期中所逐步形成的,可以助力社会法律活动的社会功能变体。“民族共同语在法律活动中具体运用的语言”包括口头语和书面语,也包括“法律语言”和狭义的“法律语言”。后者区分,无疑带有显著的西方后现代思潮之影响。在其思想影响之下,分析法学渐向法语言学转向。由此法学与语言学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了学界长期以来所关注的焦点。
在对法律语言的研究过程中,伴随着对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研究的深入,不断有新兴的学科加入到对二者关系之间的研究进程之中,同时,法律与法学二者之间在学科关系层面的界分也趋向于明显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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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基于法律而提出的法律语言,与基于法学而提出的法学语言二者之间,在概念及外延范畴层面也开始产生明显的变化发展。但是法律语言无法在完全意义上包容法学语言。因此无疑也有必要在语言学层面以及法学层面区分二者之间的特定关系。
中国现代社会中所提出的“法学”概念也包含有一定的法律思维层面问题。其中即包含有法哲学内容,同时也包含有法制史、法社会经济学、比较法学、法律条文注释学等诸多学科。而依据法学家何谨华之观点,在中华法系中“法学”之概念则主要包含有“律学”以及“刑名之学”等概念。前者的关注点主要在于法哲学与行政法学范畴。而对于后者则主要在于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工作和逻辑分析推理工作。
依据辞海中对“法律”的规定,其主要指一种宪法性法律文件以及普通法法律文件。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其概念的界定,则为一种对国家立法机关颁布与制定的行为准则。而法学概念,则是指除法律以外的以研究国家法或法学科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科学。但是目前,出版的包括法哲学、法律解释学、法律文化学、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思维学等学科在内的研究专著中,所使用的均为“法律语言”这一词汇。甚至于会出现“法律”与“法学”等词汇交替使用的现象。
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不仅仅要对二者之间的书面文本关系予以研究,更应对不同时期的法律语言予以研究,进而研究不同法律语言所包含诠释的思想观念以及特点原则。同时也应当针对其背后所诠释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与语言现象予以关注。
因此,对于法律与语言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而言,单纯以法律语言来阐述相应的法律概念无疑严谨性不足。所谓的“法律语言”在客观层面应当包括有广义的“法学语言”以及狭义的“法律语言”。前者主要从理论上去研究法律语言。狭义的法律语言则多指立法性文件中所使用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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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例如对权利的设定,以及对义务的规定。对于二者之间关系,可以总结为一种道与器之间的关系。
法律语言如从广义角度对其予以理解,则其应当包含有两方面内容。即“法律”与“法学”两个层次语言。但是对于上述两种概念的提出,其仅为一种相对通俗的概念,十分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
法学学科在学科范畴内所提出的“法学”概念,在概念外延范畴层面明显要大于“法律”。因此法学语言,从概念上应当包含有两方面含义。其一为对法律问题等进行论述、表达或诠释的法理性语言。其二则为法律法规所运用的表述性语言。
因此狭义的法律语言,其概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制定的规则或规则体系过程中所使用的相应语言。同时在国际范畴内,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正式条约文字,司法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均可以被界定为法律语言。
综上所述,法律语言仅仅法律制度构建或运行过程中所使用的语言。其在概念与外延范畴上,应当认定其归属于法学语言的一个分支。法学语言在法学眼睛中,亦或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使用的涉及到法律问题的语言,均可以被界定为法学语言。客观而言,法学与法律两种语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与不同是十分广泛的,不同语言类别之下的含义也不近相同,绝非只言片语所能够予以阐述清晰。因此本文的研究仅局限于法律文书、法律条文等相关法律文书中所使用的法律语言。
1.2.1.3 既往法律语言与现行法律语言
基于研究可操作性的现实考量,在明确法律语言之概念后,无疑需要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既往”与“现代”法律语言两种类别,以便助力于研究范畴的进一步缩减。
法律语言自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于不同法律语言的划分标准,时代特征是其核心判定要素。例如古代法律语言、现代法律语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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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之间,即以时代特征为区分。相应法律语言,也往往以时代特征为其命名特征。同时法律语言也必然在其形成发展过程中包含有一定时期范畴内的社会意识形态因素与特定法律因素。例如中国在文革时期,法律语言中就出现了诸如反革命罪、流氓罪的法律语言。但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上述法律语言又进入了消亡。
同时基于法律的时效性,构成法律的语言文字也往往会对社会生活中所出现的新现象做出反映。例如在中国腐败犯罪较为猖獗的客观背景下,诸如“职务犯罪”等新的刑法罪名开始出现。在社会车辆保有量极大提升的客观背景下,“醉驾”等全新法律语言开始出现。甚至于包括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网络犯罪”、“洗钱”等相应法律语言,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所经常性使用的法律语言。
因此,在法律语言的创造与发展进程中,研究人员必须紧紧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样态。法律语言即便相同的词语在表达,在不同时代背景下其所代表的含义也完全不同。例如从古代法角度来看,刑所代表的客观含义是国家法律。但是在当今时代含义下,基于刑事立法所确立的罪行法定原则,刑的含义已经转换为了一种具体的刑罚措施。同时对于法律事实的描述、表达以及传递而言,也必须在时代特征的限制下进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法律语言的继承必须适应于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并符合社会意识形态的客观要求。否则必将危害到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谐发展。法律的制定机关也必须充分考虑到社会现实情况,及时对法律予以修订完善,对法律语言予以更换调整。例如在上世纪,中国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现象猖獗严重。在遏制犯罪的过程中,相关立法采取了“内幕交易”等非法律语言表述形式,并将其纳入到刑事立法之中。
通常情况而言,选取特定的法律语言作为实践研究之对象,能够助力于对法律语言特定与规律的掌握。但本文的研究范畴则仅仅局限于现代汉语法律语言的范畴之内,以助力于研究实用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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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法律文书特点
法律文书概指司法人员、律师等主体在处理诉讼业务或非讼业务时所使用的文书。其范围可以具体界分为两种,即规范与非规范性两种文书。前者主要指包括法院、检察院、公正机关、仲裁机构等主体出具的各类法律文书,同时也包括有律师等主体出具的相应正规法律文书,均可以被界定为规范性法律文书。而在此范围之外,则均可以被界定为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
同时,从广义角度来看,一切涉及法律问题或法律事务的文书,均可以被界定为法律文书。对于其而言,又可以具体界分为两种类别:其一,从效力层面来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此类文书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构成主体。其二,即从约束力角度分析,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而如果从狭义角度来看,法律文书在出具主体层面应当符合有一定的限制。
所谓狭义的法律文书,主要指包括法院、检察院、公正机关、仲裁机构等主体出具的各类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同时也包括有律师等主体出具的相应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对于此类法律文书而言,也具有法律效力与法律意义,但是其适用对象则相对局限。即其仅能够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同时对于法律文书而言,任何类别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其专属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与一般法律文书相类似的特征。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
法律文书的使用在不同诉讼阶段的适用,可以具体地反应诉讼阶段的进程。因此诉讼文书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进行,并依据程序法制定。以刑事案件为例,从案件的立案到最终审查起诉,全部流程必须严格依据程序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书,换言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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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任何环节均必须提供相应的文书来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出具必须符合合法性特征,按照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撰写出具。
其次,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出具必须符合立法所要求的时限要求。例如在民事诉讼中,一审上诉期为 15 天。如上诉状在此期间之后做出,则基于上诉权的灭失,则此时上诉状的合法性也必将不复存在。
又例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任何强制措施的采取均必须设定一定的期限。以取保候审为例,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监视居住,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而一旦超过上述期限,仍然不对规定有强制措施适用的相关法律文书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则上述强制措施或法律文书即有可能涉嫌违法。因此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依据程序法之要求,尊重并保障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之权利,满足程序法对时间所提出的设定要求。
最后,对于法律文书合法性的确立而言,其出具过程也必须遵守一定特定的法律手续。例如在公安机关报请批捕并出具逮捕书之前,必须经过主管机关领导同意。在出具扣押清单的过程中,也必须明确地写明扣押物品的数量、价值,并有实际扣押执行人员签字。如果缺乏上述法定程序,则上述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固定性
法律文书的创作通常情况下均具有固定的格式体例要求。对于其形成,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借助于对实务经验的总结,并结合一定的创新得以产生。格式的固定,极大的维护了法律文书的完整性与权威性,同时也可以极大的简化制作过程。可以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构定化
任何种类的法律文书都具有固定的结构或格式。通常情况下,一般法律文书之结构可以界分为三大部分。即首部、尾部以及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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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主要由标题、案由、案源、身份等事项构成。且其组合顺序一般是固定的。对于正文而言,则主要包括案件事实、法律理由依据以及最终裁判决定等事项构成。这无疑是法律文书最为核心的部分。尾部在一般主要包含时间、签名、印章、附录、注意事项等事项。
2.用语规范化
表达固定项目事项的法律语言是固定的。且这种固定不存在变通之余地。例如在公安机关所提交的立案申请中,后附“请批准立案”法律语言表述,即不可更改其文字内容以及文字内容。又如检察机关在拟定公诉书的过程中,描述案件来源或案由的过程中,则必须采取如下固定表述形式:“被害人×××因××一案,由××侦查终结,于×年×月×移送本院,经依法审查表明”
人民法院在出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也有相类似的固定法律语言表述。例如在判决书结尾部分,必须对原被告双方的上诉权限权利予以明确说明。一般会采取如下固定的表述形式“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3.事项要素化
不同类别的法律文书在对自身所需要表述的特定项目内容的表述过程中,必须注重对规范要素的使用,避免规范要素不全现象的出现。例如在表述公民身份的过程中,对于公民的身份事项就必须予以综合全面的表述。诸如姓名、籍贯、民族、性别等规范性因素事项,均应当予以综合全面的表述。为规范相应要素化事项,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及时对《刑事检察文书样式》予以增补、修订。
(三)强制性
法律实施最为重要的基础与保障之一即为法律文书。法律实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涉及法律执行问题的相应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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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更是如此。例如公安机关所出具的逮捕书、居留证,国家强制性的保障就更为重要。在其作出后,即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性剥夺公民自由的权利。再如裁判文书。一旦裁判文书作出,刑事犯罪行为人即有可能被收监、剥夺政治权利,甚至于被处以死刑。
客观而言,法律文书的强制性也具有强弱之分。以传票为例。传票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无疑也具有强制性。例如在传票的法律语言表述中就明确要求,被传达人必须准时按照要求到达人民法院。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公民拒不履行自身义务达到义务的情形十分常见。甚至于对传票予以拒收。同时部分被传唤人也存在不准时到庭等现象。之所以出现此种现象,其原因无疑在于传票的强制力相对有限。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此种情形无法予以准确应对。例如合法传唤但是仍拒不到庭的原告,法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而对于拒不到庭的被告而言,经过多次传呼后,法庭可以以拘传票将其拘传到庭。由此可见,传票无疑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上述二者比较,拘传票无疑更具法律强制力。
1.2.3 法律文书语言特点
法律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客观。对于事物的阐述也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因此司法工作者在法律文书的拟定过程中就必须使用确定性用语。即便在现实情况模糊的前提条件下,或基于委婉、礼貌等因素的现实考量,必须使用模糊性用语,也必须尽量缩减迷糊性用语的使用数量与范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在拟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排斥模糊性语言的使用。
A、模糊词语使用要准确
模糊词语概指一种没有确定性外延或概念边界的词语。例如在表述时间中经常性采用的“上午”、“下午”等词汇。又例如在表述地点过程中经常采用“附近”等词语表述。法律文书的撰写工作,法律用语对于法律事实的描述必须精准,坚决不可含糊不清,或者使用模糊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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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对于涉及地点、时间、财务、作案具体人员等敏感性法律问题的表述,更是如此。一旦上述事项出现法律语言表述层面的模糊性,则必然导致案情出现重大争议,进而导致法律公平正义无法实现。
在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过程中,对于具体犯罪罪名,即分则条文的表述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征。概言之,其均会在同一罪名下,依据不同犯罪情节与犯罪后果,创设多个法定刑区间。由此可见,于刑事处罚制度中,犯罪情节对法定刑的最终确定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例如在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描述过程中,必须准确地对其犯罪行为予以表述,即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工具、作案方式、手段、情节恶劣程度等,均必须予以准确表述。以犯罪工具的表述为例,对于犯罪行为人所使用的为刀具,对于刀具的具体类型就应当予以阐述。同时,对于刀具使用的方式也应当予以明确,例如是持刀威胁亦或是追砍、亦或是捅刺,均应当予以准确注明。如在论述过程中仅对其表述为“持刀抢劫”,存在表述不严谨的问题。
又例如,对于定罪,犯罪所涉及的财产数额也是重要的裁判依据。因此在表明犯罪数额的过程,必须对犯罪所涉及的犯罪所得数额等具体数字予以准确表述,严谨采用约数等方式予以表述。
同时法律语言的使用,也必须表达出使用者的鲜明态度。在法律用语的表述过程中,必须避免使用会对态度造成模糊性影响的词语。例如在法律文书的使用过程中,就应当尽量减少“基本上”、“几乎”、
“绝大部分”、“大概”等词语的使用。例如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如采用“对于上述合同条款,当事人基本上已经达成合意”就是不准确的。不严谨的。如采用此种表述,无疑会造成合同争议条款与无争议条款之间的混淆。
定的词语。而即便在事实尚未清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形下,客观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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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必须要求适用模糊性语言,司法机关对此类模糊性语言的适用也必须尽量在最小的外延范畴下予以适用,排斥不规范、外延过大的词语使用。换言之,法律语言并不完全意义上排斥模糊性语言的适用,但是对其适用而言,必须在一定的限制范畴下予以适用。
B、句子论述应严谨
所谓论述严谨,即在说明事物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对事物予以说明,并深入地诠释事物的本质、特点。同时也必须注重在句子的论述过程中国区分其与一般事务的不同。
例如“律师必须满足当事人的一切需求”这一表述就欠缺严谨性。所使用的“需求”这一表述即太过笼统。其表述仅能够反映一般情况,而无法有效应对全部情形。换言之,对于当事人违法、不合理的要求,是否也应当要求律师对其予以满足?因此在论述表达过程中,必须全面客观准确的对事物予以论述。而对于表达的严谨性,必须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1.不可存在语病。法律语句的论述必须同时满足严谨客观与语法规范合理两个层面因素。在法律文书用语当中,句子使用构造必须符合汉语语法规则,避免诸如违背汉语应用习惯、句子成分残缺等现象的出现。必须着重防止语句在表述过程中出现搭配不当、繁杂失调等出现。
2.不可存在歧义。法律语言必须确保阅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对其理解的单一性。换言之,在对相应法律语言的解释过程中,解释结果仅能够存在一个,而不能存在多种解释之可能。一旦歧义、多种解释出现,必然会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造成干扰与困惑,进而影响法律程序的高效性与法律公正结果的实现。
3.文意应避免矛盾。对于法律文字的撰写而言,必须始终确保文章核心思想内容的相一致,避免前后矛盾现象的出现。一旦文章在撰写过程中出现前后矛盾之现象,则必然无法在客观层面准确对事物予以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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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而无法正确传递表达自身的思想。例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旦发言者的前后发言存在矛盾,则必然导致其可信度下降,甚至于造成司法裁判人员无法准确获知理解其观点含义。因此对于法律语言而言,无论是对于事实的描述分析,亦或是对最终裁判的作出,均必须符合严谨性特征。
4.缩小词语的外延。对于词语的使用,必须予以一定清晰明确的限制。在法律语言的构成中,所应用词语必须含义明确,具有清晰明确的范畴外延。必要时,应在法律语言使用的同时,对其所应用词语的含义外延予以明确限制,明确词语所诠释的概念的特征与构成要件。避免双方因词语使用含义不明,而发生争议。
C、语言运用要精练
精炼、简洁是法律语言在应用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守的准则。法律语言的运用必须实现以最少的文字表述所需要诠释的概念内容。相比较于其他领域的语言,法律语言对于简练的要求更高。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更是如此。
在法律文书中,语言精练是第一要素,为了切实做到语言精练,需要注重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达到精练的要求。
不能运用繁琐的语言,要将啰嗦重复的字删除,从而使句子变得明了简洁。只有简洁明了,才可以使表意清楚。这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手段,能够使语言不再啰嗦,变得精炼起来。鲁迅曾经说过“将文章完成后,至少要通读两遍,尽量将那些无关紧要的、没有什么作用的段、句、字删除,不要吝惜”。法律要求使用简洁的语言,只要意义明确,就无需用上繁琐的词语。例如,一份起诉书,其中出现了这样的句子:“原告和被告时常发生打架”。“打架”是一个动词,“时常打架”就已经将意思清楚地表达出来了,而将“发生”这个动词放在“打架”前面,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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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这个动词成为一个具有抽象意义的名词,这样,句子既不简洁明了,词语搭配也不恰当。
其次,对具有丰富内涵的词语运用。法律文书要运用简练的语言,首先需要对具有丰富内涵的词语运用,从而使词语简约,含义丰富。对于古代汉语中的某些精炼的词语,现代汉语进行了继承、保留,在对法律文书进行制作的过程中,要对其适宜运用,从而起到简明扼要的作用。特别是一些四字成语或者短语,具有丰富的含义,语言简练,可以在法律文书中对其运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在对叶群、林彪等反动分子仓皇逃窜以至于摔死事件进行叙述的时候,这样写道:“在温都尔汗机毁人亡”。“机毁人亡”这是一个并列短语,是由两个主谓结构的词语构成,这在成语中,是一种极其常见的结构形式,能够起到简练的作用。这种四字词语,在法律中 常运用,如,“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
语言简练,是在清楚表意的基础上提出的要求。假如不能完整的表达意思,或者将必要的意思缺漏,这并非简练,而是疏忽或者偷工减料。法律在语言方面的要求是言语精炼,表意完善,也就是言简意赅。
在书写法律文书的时候,需要运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和具有丰富内涵的语,只有做到这两点,才可以使法律文书语言简洁。
D、语言风格要庄重
语言风格,指的是人们为了对某种交际场合适应,或者为了实现某种交际需要,从而在自己讲话的时候,运用的与众不同的语言格调和语言气氛。语言风格和语体色彩具有密切联系。语体色彩不同,其语言特色有所区别,在词语搭配方面,语体不同,其特点迥异。对富有语体色彩的词语正确运用,不只是能够对自己的情感进行准确、具体的表达,还能够具有某种语言氛围,从而进行与其相适应的内容的表达。立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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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而言,其语言为公文语体,极其严肃,因而,在运用语言的时候,不能诙谐幽默,而需要运用庄重的语言风格,不只是在风格上需要注意,还要立场鲜明,不能含糊其辞,要和公文语体要求相符。
首先要庄重严肃。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有庄重严肃的要求,语言要对事物状况进行真实、客观地反映,不能和文艺作品一样,运用华丽的辞藻,大肆地渲染,营造某种抒情的氛围,更不能将褒义词和贬义词混用,出现贬词褒用或者褒词贬用的现象,也不能对夸张、拟人、比喻等修辞手法运用,不能诙谐幽默,惹人发笑。
其次要立场鲜明。比如:“被告张某某不遵守国纪民法,带着器械闯入民宅行凶,将无辜公民杀死,手段惨不忍睹,实在是罪大恶极,严重触犯刑法,不对其严厉打击不能平民愤,因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这是一份法律文书,用以刑事判决中,其中,对一些四字词语进行了运用,在语言风格方面,具有明显的法律文书的特色,给人以庄重、严肃的感觉,凛然不可侵犯。
律语言具有庄重性,因而在对司法文书进行制作的时候,或者在一些比较庄重的场合进行发言的时候,都要对书面语言进行运用,而不能运用口语或者方言,尤其是对法律术语进行运用。
假如使对被告人的口供进行记录,或者是对证人的言辞进行记录,为了使其客观、真实,能够更好地发挥证据的作用,可以将其口语色彩进行保留。而法律语言是极具理性的文字,要用语规范,要对书面语言运用,不能对不规范的,或者不准确的生活用语运用。
法律语言之所以要具有庄重性,不只是公文语体的特点所决定,和法律工作的严肃性也不无关系。因而,在对词语运用的时候,要注意和语体色彩协调一致。尤其是在发布公告,在外面张贴,公布给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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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法律语言运用,在众人的注视下,会产生广泛的影响,要注意郑重庄严,不能将司法工作的严肃性毁坏。
法律语言需要实现庄重的风格,为了做到这一点,要做到语言庄重严肃,立场鲜明,并且要多运用术语,只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语言庄重。 E、段落结构要严谨
法律文书的结构形式与众不同,在对段落结构进行安排的时候,要使其结构能够适应文书在格式方面的要求,在对法律文书进行制作的时候,要依据法律文书的规范,表达其思想内容,对文书的结构部分,进行明确,将主干和中心突出出来,注意开头,并且不能疏忽衔接,前后呼应,顺畅结尾。在安排结构的时候,要对文书内容的联系进行反映,要条理清晰,不牵扯其他,做到没有漏洞,在组织事实材料的时候,要注意严密周详、没有破绽和遗漏,文书各个部分的内容,要紧凑衔接,要清楚照应。
总而言之,要使法律文书合乎法律的规范,不能只是重视形式,也不能只是考虑内容,要使其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能够达到自然统一。
上述五个方面,既存在着某种不同,又具有某种联系,它们之间彼此辅助,从而成为各自的条件。一份不错的法律文书,应该无论是内容还是文字都要达到最好的地步,这样才可以将其特点凸显出来,才起到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想将法律文书写好,需要清楚其在词语运用、句子结构、语言风格、段落结构方面的要求,只有做到成竹于胸,并在写的时候注意运用,才能够切实写好法律文书。因而,对法律文书要了解,要规范化其语言,从而使自己能够对法律文书语言进行驾驭,是任何一位法律工作者将工作做好,从而使办案质量得到提升的基础
1.2.4 刑事法典
法典属于法律文书, 是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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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这种法律就称为法典。法典较单行法规系统、完备,是一种新的立法文件。
随着法典的颁布,各国都有的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劳动法、土地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典。其中刑事法典(简称刑法)是各国的重要法典。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
1.2.4.1 刑法语言特点
作为对刑罚以及犯罪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刑法在法律体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刑法语言必有两个主要特点:
A 刑法语言具有明确性、清晰性
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的根本准则,其要求了刑法需要对何谓犯罪、构成犯罪的因素有哪些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因为刑法中的每一个字都关系到人的生死,一出差错就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因此立法者十分关注,对刑法里面的标点符号也要进行细致的推敲,旨在使刑法语言具有高度的准确性。
刑法语言精准而清晰,刑法内容明确,这样才能让人民知道何谓犯罪、哪个行为属于犯罪,才能更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知法、守法。另外,根据每一种犯罪行为的特点、性质、影响程度,刑法要为其配置合理的法定刑,禁止采用绝对不定期刑来设置具体的刑法。所选用的词语不能有多层意思,要做到一个词表示一个意思,一个词对应一个概念。刑法词语的内在含义以及外延都要具有确定性,力求做到“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唤起同样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