ĐẠI HỌC QUỐC GIA HÀ NỘI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OẠI NGỮ KHOA SAU ĐẠI HỌC... 程中,若有差错,其后果可能不小。下面,我们对刑法术语翻译过程中的汉越词问题加以研究。 3.2.2.在越南刑法中能找到相应汉越词的汉语术语的翻译 3.2.2.1.汉语术语与相应汉越词意义相同 因为越南《刑法》中的汉越词术语的数量
Trang 1VÀ VIỆC ĐỐI DỊCH SANG TIẾNG VIỆT
硕士论文
专业:汉语言理论 代码:60.22.10
Trang 2ĐẠI HỌC QUỐC GIA HÀ NỘI TRƯỜNG ĐẠI HỌC NGOẠI NGỮ
KHOA SAU ĐẠI HỌC
Trang 3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 绪论……… 5
1.1.术语概说……….…5
1.1.1.术语的概念……… 5
1.1.2.专业术语的概念……… 7
1.1.3.法律术语的概念……… 8
1.1.4.刑法和刑法术语………10
1.2.《法律词典》(简明本)简介……… …11
1.3.翻译理论………12
1.3.1.翻译的定义………12
1.3.2.翻译的种类………13
1.3.3.翻译的标准………14
1.4.法律术语在中国和越南的研究状况………15
1.4.1.法律术语在中国的研究状况………15
1.4.2.法律术语在越南的研究状况………16
小结……… 17
Trang 4第二章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特点……….18
2.1.《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数量统计……… 18
2.1.1 法律术语标注标准……….……….………18
2.1.2 刑法术语统计……….……….………19
2.2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结构特点……….19
2.2.1 刑法术语的长度信息……….……….……19
2.2.2 刑法术语的结构分析……….……….21
2.3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语义特点……….29
2.3.1.指犯罪的术语……….……….………… 30
2.3.2.指罪名的术语……….……….………… 31
2.3.3.指刑罚的术语……….……….…… 33
小结……….……….……….………… 34
第三章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汉-越翻译 36
3.1.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36
3.1.1.准确性原则……….……….……… 36
3.1.2.严密性原则……….……….……… 36
3.1.3.前后一致性原则……….……….….37
3.1.4.语言规范化原则……….……….… 37
Trang 53.2.刑法术语的汉越翻译……….……….……37
3.2.1.汉越词及其对汉越翻译的影响……….…………38
3.2.2.在越南刑法中能找到相应汉越词的汉语术语的翻译…40 3.2.3.在越南刑法中不能找到相应汉越词的汉语术语的翻译 45 3.2.4.罪名的翻译……….……….……….48
小结……….……….……….……… 52
结语……….……….……….……… 54
参考文献.……… 57 附录……… I
Trang 6图表列表
图 1 刑法术语的字长统计 20
图 2 刑法术语的词长统计 20
表1 偏正结构单词型刑法术语的统计 22
表2 单词型刑法术语的结构分析 24
图 3 刑法术语统计 25
表3 合成词与词组的结构 27
表4 一般词组型术语的结构分析 29
表 5 汉语术语与相应汉越词意义不同的对照 42
表 6 使用功能对等词的翻译法 46
Trang 7前言
一、选题理由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而法律术语作为构成整个法律语言体系的基本单位, 必然在法律语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民族传统不同,其法律体系一定具有自己的特点,法律语言也不可避免具有独特的语言色彩及结构。这就造成了在法律语言翻译的过程中,译者要面对的诸多困难。
虽然中越两国文化相通,但两国的法律体系仍具有各自特点。在汉越翻译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少难懂、难译的法律术语。而且,中国和越南是邻国,各方面的合作关系很发展,法律方面上的文献交换也很频繁。法律术语的翻译若不准确会造成误解,给两国在法律方面的合作带来不少困难。
作为越南人民安全学院的汉语教师,笔者认为,若能深入研究中国法律语言并将其联系到越南语的法律语言就会不但有利于本校的汉语教学
Trang 8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学习者对汉、越法律系统的了解。
点与其汉越翻译”作为汉语专业硕士论文课题,希望本论文撰写完毕之后会为越南汉语教学尤其是法律学相关语言研究及教学工作提供一份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具体如下:
2 弄清汉越刑法术语(特别注重越南语中相关的汉语借词及非汉语借词)之间的异同。
项。
三、研究任务
为了达到上述的研究目的,本论文要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Trang 94.使用翻译法把一些中国刑法术语进行试译,从而指出刑法术语的
Trang 10翻译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除了以上所列的研究方法以外,本人还使用例证法、描写法、归纳法等。
五、研究对象及范围
及语义特点。越南语刑法术语只是作为翻译参照,因此不深入研究越南语中刑法术语各方面的情况。
Trang 11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第一章 绪论
Trang 121.1.术语概说
1.1.1.术语的概念
1.1.1.1 .术语的定义
术语是在特定学科领域用来表示概念的称谓的集合,在汉语里又称为科技名词,在越南语却又称为科学名词或专语。术语是通过语音或文字来表达或限定科学概念的约定性语言符号,是思想和认识交流的工具。根据国际标准,“术语”一词仅指“文字指称”。但许多人使用此词颇为混乱,时而指指称,时而指概念。这可能是由于言者脑中概念漂移。为了融合这两个观点,我们可以采用加拿大术语学家隆多给出的另一定义,即视术语为“索绪尔意义的语言符号”,术语是“所指和能指的统一体”。
1.1.1.2.术语的特点
①专业性
活所用的词语不同。术语的通行范围有限,使用的人较少。每个科学领
Trang 13域都有自己的专业术语系统,但有时候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科学领域的术语也有交叉、共用现象。
②科学性
术语的语义范围准确,它不仅标记一个概念,而且使其意义精确,与相似的概念相区别。术语的科学性也体现在其简短、易懂、易记、带有民族性。其中,术语的民族性体现在其建立过程主要靠民族语言,就是说,术语是使用民族语言的原料而构成的。
③单义性
术语与一般词汇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它的单义性,即在某一特定专业范围内是单义的。有一些术语属于两个或更多专业,如汉语中“运动”这个术语,分属于政治、哲学、物理和体育 4 个领域。
④系统性
在一门科学或技术中,每个术语的地位只有在这一专业的整个概
念系统中才能加以规定。俄罗斯的布达克夫(1965 年)认为:“术语的系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术语系统的一个要素;另一方面,
Trang 14它又是语言系统的一个要素”。
⑤国际性
这是术语的一个必要特征。因为用在各不同国家的某个科学概念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术语的国际性是科学统一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关于术语的国际性,越南语言学家阮善甲认为:“术语在词汇库中是一个很特别的部分,它表示不同语言的同一个科学概念。所以,术语在各语言之间的统一是必要的、有价值的。这样就形成术语的国际性。”
1.1.1.3.术语的来源及分类
术语往往由本民族的一般词汇(包括一些词素)构成。成为术语后,与原词的意义部分地或完全地失去了联系。 术语也可来自专名(人名、地
等方式借入。在一些语言中越来越多的术语来自外来语。术语和外来语的引进方式虽有不少共同点,但二者之间不完全相等,有专业性,既是术语,又是外来语(或借词);无专业性,则只是外来语。
Trang 15专业术语也是在专业上交流和名称的的简介用语,例如:在家电维修业,对集成电路称作 IC ,高压包也称作“行变”,运算放大器又称作“运放”,添加编辑文件又称作“加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等等。
专业术语是相对日常用语而言的,一般指的某一行业的专有名称简介,大多数情况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所熟知。
1.1.3.法律术语的概念
.法律术语的定义
Trang 16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一定程式的句型。
简单地说,法律术语是立法机关用来表达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
.法律术语的特点
① 法律术语的单义性
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 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 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术语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 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每个法律术语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② 法律术语的相对模糊性
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
Trang 17前一小时”, 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 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再如:“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特别严重”与“很严重”有时候也难以确定其界限。
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 如刑事案件中
Trang 18的行为人和受害人, 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 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那么,如上所说,法律术语又有严谨性,又有相对模糊性。这些特征有没有矛盾?其实,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术语的严谨和模糊是可以相互转换的。恰当地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确保法律语言的精确与严谨,给执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增强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1.1.4.刑法和刑法术语
Trang 19刑法术语是一系列用在刑法领域的术语。我们这里只研究狭义刑法的术语。所以,本论文所提的刑法术语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使用的术语。
《法律词典》(简明本)出版之前已有一部《法律词典》在上世纪的
词典问世后读者的建议和市场反馈的信息,《法律词典》(简明本)2003年及时上市,对法律辞书园地添上一个亮点。
简明本在保留《法律词典》基本内容和基本风格的同时,对词目范围、编辑体例等方面作了一定的技术调整,收入条目近 4000 条,全书共 170余万字。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Trang 20第一,面对社会公众,更注重实用性。如果说法律制度是一座大厦,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这个大厦的基本框架,法律概念则是大厦的砖瓦。如果说法学是一个知识的海洋,则每个法律词条都是汇成海洋的水滴。本词典虽已简略,但还可以足够地帮助我们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培养现代公民意识和能力。本词典可以称为每个中国公民的生活必备。
第二,稳定性与时代性相结合。法律是行为准则,它严谨、规范、明确,以便于人们遵守,同时我们又处在一个法律改革的时代,新知识、新规则层出不穷。为反映新世纪法学发展的新趋势,本词典已收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制度,知识含量因此大大增加。
本词典共收条目近 4000 条。包括法理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经济法、民法、商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刑事侦查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中的制度、术语、法律等。
《法律词典》(简明本)的主编为信春鹰,出版单位为法律出版社,
2004 年1月第一版,2007 年1月第4次印刷。
Trang 211.3.翻译理论
1.3.1.翻译的定义
翻译是语言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把一种语言或语言变体的内容变为另一种语言或语言变化的过程或结果,或者说把用一种语言材料构成的文本用另一种语言准确而完整地再现出来。
美国翻译理论家奈达的定义是:“翻译就是用接受语言复制出与原语信息最接近的自然等值体 首先是就意义而言,其次是就风格而言。”
在翻译自然语言的书面材料或录音材料时,目的在于通过在译语中寻找对等成分,尽可能准确地重现原语的语法特征和词汇特征。与此同时,原文书面材料或录音中包含的全部实际内容必须保留在译文中。 表达上真正对等的标准是流畅,内容上真正对等的标准是忠实于原文。翻译的作用在于使不懂原文的译文读者能了解原文的思想内容,使操不同语言的社会集团和民族有可能进行交际,达到互相了解的目的。 翻译有助于产生借词并促进语言变化。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翻译概念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翻译不仅仅是由人直接参与的口译或笔译;而且包括各种数字代码的互译、光电编码器信号的转换、人机互译、机
Trang 22器翻译等。
于是,在自动化数处理中,翻译又被定义为:“将计算机信息从一种语言转换在另一种语言,或将字符从一种表示转换成另一种表示。”
1.3.2.翻译的种类
我们一般认为,就其翻译方式来说,有汉语译成外语(简称“汉译 外”)和外语译成汉语(简称“外译汉”)两种。
就其翻译内容来说,有直译和意义。
就其工作方式来说,有口头翻译(简称“口译”)和笔头翻译(简称“笔译”)之分。口译包括交替传译(简称“交传”)和同声传译(简称“同传”)两种。
就其程度而言,可分为全文翻译和部分翻译,如摘译。
纽马克(1988)根据译者侧重译出语还是译人语,把翻译方法分为以下几类:
Trang 23与此类似,周兆祥根据“翻译的自由度”,把翻译分为以下几类: ①逐字对译
Trang 241.3.3.翻译的标准
翻译标准是翻译活动必须遵循的准绳,是衡量译文质量的尺度,也是翻译工作者应该努力达到的目标。翻译标准是翻译理论的核心问题。但是,翻译界对此还没有完全一致的定论。译界最具代表性的说法有:
一、1898 年严复在《天演论》“译例言”中提出的“信、达、雅”标准;
二、1935 年鲁迅在《题未定草》中提出“凡是翻译,必须兼顾两面,一当然力求其易解,一则保存着原作的丰姿”;
三、1951 年傅雷在《高老头·重译本序》中提出的“神似”说-“以效果而论,翻译应当像临画一样,所求的不在形似而在神似”;
四、1964 年钱钟书在《林纾的翻译》一文中提出“化境”说。在国外的译论中,引证得最多的是等值标准和等效标准。等值标准不但要求译文与原文思想内容等值,而且要求语言形式上的等值。等效标准所追求的目标是,译文读者能和原文读者同样顺利地获得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信息,包括原文精神、具体事实、意境风格等。
Trang 251.4.1.法律术语在中国的研究状况
我们通过中国知网(cnki.net)搜查发现,现在在中国还没有真正地研究法律术语的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有较多对此方面的研究,语言比较方面的论文主要倾向于英汉对比,汉越对比的未曾出现。
Trang 27研究法律术语的有:越南语知识产权术语的结构和语义特点 (梅氏栾,
可见,在越南研究汉语刑法术语与其汉越翻译是一个崭新的研究方向。
小结
法律语言在每个国家的语言系统中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它是在民族语言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在法律语言系统中,法律术语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部分。在不同的国家,法律术语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总的来说,它们也有共同点,即:单义性、相对模糊性、对义性及严谨性。法律术语各特点之间的辩证性体现在,在精确性的基础下,有时候它也带有相对模糊性。能够正确地使用模糊词语可以给执法者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他们在一定的场合能够灵活地运用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的人文色彩更浓。当然,这种“灵活”一定要放在一个正确、紧密的整体下。
理解某个国家的法律术语是难,把它翻译成自己国家的语言是更难
Trang 28的。这是因为法律术语的翻译并不是一般的语言翻译工作,而这种翻译还要求译者对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一定的知识。如本章所列,翻译方法很多,对翻译标准的观点也不少。但据我们的观点,无论使用哪一种翻译方法,无论采取翻译的哪几个标准,法律术语的翻译一定不仅要有内容上的正确性,而且还要保留法律语言的简短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本论文选择《法律词典》(简明本)中的刑法术语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关于术语理论的知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内容,我们认为,汉语刑法术语是刑法领域的,表示各种概念、法规与原则,能够确定犯罪行为、罪名以及刑罚的词语。研究汉语刑法术语时,我们将从其结构分析开始,再进一步分析其语义特征,然后对刑法术语的汉越-翻译提出一些翻译方法和建议。
第二章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特点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数量统计
法律术语标注标准法律术语标注的主要标准是判断词或词组是否具有明确的科学概念,
Trang 29吴云芳、穗志方等在《信息科学与技术领域术语部件描述》中认为:“新生的术语大部分应该是短语型的 还有一些是‘语素或词根 词缀’构成的单词型术语。短语是由一个个的词构成的 其中有些词生成术语的能力很
Trang 30经过我们的统计,刑法术语的字长范围在 2 ~ 28 个之间。其中,大部分术语的字长在 2 ~ 17 个之间,共有 512 个(占 97.15%);20 个
Trang 31字以上的术语数量仅有8个(占 1.52%)。5 字术语和 7 字术语的数量最多,各有 78 个。可见,刑法术语的字长不同于别的领域的术语,它可长
Trang 32图 刑法术语的词长统计
术语词长
可见,《法律词典》(简明本)中的刑法术语的词长分布在1~15个之间,其中单词型术语所占比例为12.90%。由 ~ 个单词组成的术语最
Trang 33宽,分布在 ~ 个词之间,而科技术语一般词长分布在 ~ 个词之间。那么,我们可以对刑法术语的词长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①刑法术语也是以词组型术语为主;
③由于刑法术语在标点符号使用上的频繁等特点导致刑法术语的单词构成宽度较大,一般为 ~ 个单词。
刑法术语的结构分析单词型术语的结构
本词典的刑法单词型术语仅有 个,它们都是合成词。其结构有四,即:偏正、并列、支配和陈述。
①偏正结构
我们知道合成词中的两个语素有主有从 后一个语素为主体,前一个语素修饰或限制后一个语素 形成一种偏正关系。刑法单词型术语的此类
Trang 35语素,但其整体意义不是指一个行为的,而都是指人的。那么,弄清这一点对以后的翻译工作有着很大的帮助。
Trang 37词组型术语的结构
个是不指罪名的术语(我们这里把此类术语暂称为“一般的词组型术语”)。可见,指罪名的术语在刑法术语库中占绝对优势。请看图 :
图3 刑法术语统计
单词型术语 指罪名的词组型术语 一般的词组型术语
.指罪名的术语
Trang 39.一般的词组型术语
其结构有四,即:偏正、述宾、主谓和联合。那么,本词典中刑法领域的词组型术语和单词型术语的共同点是都有四种表示关系,即:偏正、支配、陈述和并列。
Trang 43)。其主要的语义结构如下:
.领域 范围 “犯罪”
Trang 45程中,弄清其语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此类术语的主要语义结构如下:
Trang 46.行为 指物对象 (行为 对象)“罪”
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放纵走私罪,介绍贿赂罪,滥伐林木罪,骗购外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侵犯财产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
Trang 47比如: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造谣惑
Trang 49词 组型术 语是由两 个词或 两个词以 上组成 的术语, 其数量 占优 势
(459/526),其中,主要是指罪名的术语(406/459)。这两类术语的结构的共同点是可分为四种表示关系,即:偏正、支配、陈述与并列。其中,偏正结构的数量最为突出(占单词型术语的 69%,词组型术语的 97%)。
术语的一个特点是简短、易懂。但指罪名的术语的长度使不少人怀疑它是否符合术语的标准。据科技术语的研究者,科技术语的 70%是由
的术语大部分是由 2~17 个字组成的(占 97%),最长的由 28 个字组成。那么,指罪名的术语跟别的领域的术语相比为何有如此之长?我们认为,这是由法律术语的特殊性造成的。虽然其长度有如此之大,但为了能够概括地、全面地、足够地表示一种犯罪行为,指罪名的术语已经是很简练的了。我们认为,刑法术语,尤其是指罪名的术语是在各种术语中概括性最强的术语之一。
正是因为刑法术语的概括性很强,所以,把它们的结构特点和语义特点分析好对翻译工作有决定性作用。牢牢把握法律词汇,熟悉对法律术语的结构特点和语义特点的分析技能是法律术语翻译工作的前提。
Trang 51第三章 《法律词典》(简明本)中刑法术语的汉越翻译
3.1.法律术语的翻译原则
上面已指出,法律术语是指“具有特定意义的专门化词语”,即“法律用语,是指法律行业通用的专门术语(包括行话、套话),涵盖词汇、词组、相对固定的词语以及有一定程式的句型”。法律翻译不仅仅是语言转换
(language transfer)的过程,也是法律转换(legal transfer)的过程。因此,法律翻译不仅要做到语言上的对等,而且应该满足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源语和目标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力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准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因此,精确性就成为法律术语翻译的“灵魂”。总的来说,法律术语翻译有以下几个原则:
3.1.1.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法律翻译的根本,忠实于原文内容,力求准确无误是法律翻译区别于其他的翻译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追求正义和公正,而作为其核心部分的术语,必须准确、合理,具有可理解性。准确性是法律术语本质的特点,也是“法律语言的生命线”,如“Bị cáo”正确的翻译应为“刑事被告(人)”。因为民法的“被告”与刑法的不同,所以译为“被告”难免会产生
Trang 52歧义。
3.1.2.严密性原则
在法律语言中经常有两个或三个意思相近或相同的词构成一个短语来表达法律上本来只需要一个词就能表达的概念。近义词在法律语言中的并列使用,保证了法律翻译中法律语言和文体的准确性和严密性。比如“无效”译为:“vô hiệu”,“义务和责任”译为:“nghĩa vụ và trách nhiệm”,“合理”译为:“hợp lí”.
3.2.3.前后一致性原则
法律翻译的前后一致性原则是指在法律翻译的过程中始终使用同一法律术语表示同一概念。在法律翻译过程中,应该至始至终地坚持用同一术语表示同一概念。比如:“未成年人”可翻译成“người vị thành niên”或
“người chưa thành niên”,若选择了前者,那么在全文中不能使用后者,以便保证全文的前后一致性。
3.1.4.语言规范化原则
立法语言表述全民的行为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条术语对应一
Trang 53个法律概念,而且法律用语必须规范,不能存在含混不清的现象。法律语言的规范化要求必须准确翻译专业术语。比如:“当事人”一般译成“người tham gia sự việc”,但在刑法中,它是“đương sự”。
3.2.刑法术语的汉越翻译
因为汉语和越南语是同一个类的语言,即孤立语,所以这两种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上有着很多共同点。中越两国又是山水相连、文化相通的,所以两种语言的互相影响很深,尤其是汉语对越语的影响。在汉越翻译过程中,越南译者有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有时,完全可以用它把汉语直译成越南语,那个工具叫作“汉越词”。但问题在于,汉越词在侵入越南语体系过程中其意义和用法不是什么时候都能保留下来的。那么,如果译者太滥用汉越词,翻译时会难免发生错误。在越南的行政文本以及法律文书中,汉越词的比重非常大。所以,我们认为,研究法律术语的汉语之前还要研究汉越词这个问题。
3.2.1.汉越词及其对汉越翻译的影响
3.2.1.1.汉越词的定义
“汉越词 (Từ Hán Việt),又称‘汉越语’,是指在越南语里一些由汉语
Trang 54引申而来的汉根词和汉源词的统称。朝鲜语、日本语也有大量类似的词汇,分别称为‘汉字语’和‘汉语’。汉越词在越南语里所占的比例众说纷纭。法国汉学家马伯乐认为越南语中的汉语借词约占越南语词汇的 60%,越南学者黄文行则认为汉越词大约占 60%,在政治、经济、法律等领域则
高达 70-80%。还有许多越南学者认为高达 82%。
汉越词本来是使用汉字书写的,但现时已经使用越南自己的拼音文字国语字(quốc ngữ)书写。这种文字在 20 世纪早期已经被使用作书写越南语言。”(百度百科)
3.2.1.2.汉越词在越南的使用状况
汉语传入越南之后,汉越词在越化过程中,有的词原封不动地保留了汉语词的词义和用法,而有些词的词义和用法却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其演变情况可概括如下。
Trang 55(领域)、tế bào(细胞)、vi sinh vật(微生物)、tuyên truyền(宣传)、can thiệp(干涉)、kỉ lục(记录)、tương lai(将来)、tiến hành(进行)和thành
法都没有改变。
②词义、用法改变
有些汉语词传入越南之后,它们的词义和用法都有不同范围和程度的改变。如:“Thương hại”直译为“伤害”。在汉语里,“伤害”是指身体组织或思想感情等受到损害,仅能作动词(相当于越南语的“làm tổn thương”或“làm
的人表示同情,相当于汉语中的“怜悯”。此外,越南语的“thương hại”既有动词又有名词的用法。
再如:“Phiêu lưu” 直译为“漂流”。在中文里,“漂流”是动词,指飘在水面随水飘动(相当于越南与的“trôi dạt”)。但“phiêu lưu”在越南语里具有“流浪”和“冒险”这两个意思。此外,“phiêu lưu”还具有动词和形容词的用法。 ③词义扩展
Trang 56“Giải phóng”直译为“解放”。但在越南语里,除了“解放”之外,“giải phóng”的意思还延伸为“拆迁”、“疏通”等意思。这个词在不同的语境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
3.2.1.3.汉越词对汉越翻译的影响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汉越词在越南的使用是很普遍的。有很多汉越词仍保留它在汉语的意义和用法。这对汉越翻译起了很大的作用,即在翻译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直译手段。这种翻译法不仅能够保证词义不变,而且还可以提高译文色彩的效果。这是因为纯越词通俗易懂,主要用于口语,但是汉越词带有庄严隆重、深奥文雅的色彩,常用于书面语。
但是,不是所有汉越词都保留着它在汉语的原意,甚至有些汉越词的意义跟它在汉语的意义完全不同。那么,如果译者过于滥用汉越词,不顾其意义的改变和使用情况,就很容易产生错误。这一点,对法律术语翻译更为重要。法律术语本身是一种庄严、规范的语言要素,在翻译过
Trang 57程中,若有差错,其后果可能不小。下面,我们对刑法术语翻译过程中的汉越词问题加以研究。
3.2.2.在越南刑法中能找到相应汉越词的汉语术语的翻译
3.2.2.1.汉语术语与相应汉越词意义相同
因为越南《刑法》中的汉越词术语的数量很多,其中,较多术语的意义和用法跟汉语术语完全相同。翻译的时候我们可以使用直译法,可分为以下几个具体方法:
①直接使用汉越词
监护(giám hộ),时效(thời hiệu),事件(sự kiện),受理(thụ lí),死刑
(tử hình),刑罚(hình phạt),征用(trưng dụng),证据(chứng cứ),重伤(trọng thương),故意犯罪(cố ý phạm tội)等。
②保留汉越词,但秩序颠倒
Trang 58犯罪情节(tình tiết phạm tội),犯罪行为(hành vi phạm tội),刑事责任(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刑事责任能力(năng lực trách nhiệm hình sự),间谍罪(tội gián điệp),虐待罪(tội ngược đãi),贪污罪(tội tham ô),追诉时效(thời hiệu truy tố)等。
③纯越词+汉越词
比如:被害人(người bị hại),监护人(người giám hộ),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最高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tối cao)等。
④去掉词根
比如:当事人(đương sự),被告人(bị cáo)。
3.2.2.2.汉语术语与相应汉越词意义不同
因为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语言,所以,有时候,同一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就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若不慎重会引起误解。翻译汉语刑法术语也如此,我们不能随意使用汉越词把汉语术语翻译成越南语,不然会产生偏差。在《法律词典》(简明本)的刑法术语库中,我们已经找出 2 个翻译过程中应注意的术语,即:“罪犯”
Trang 59与“管制”。这 2 个术语在越南《刑法》中能找到相应的汉越词,即:“tội phạm”与“quản chế”。但能够这样直接翻译吗?请看这些术语在中越《刑法》两部法典中的解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
法》(2009 年修正)第 8
条:“Tội phạm”是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
力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
侵犯祖国的独立、主权、
统一、领土完整,侵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
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安
Tội phạm
Trang 60身体健康、名誉、人品、
自由、财产以及别的合法权益,侵犯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别的领域的行为。
管制
指对犯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中国《刑法》规定,
管制是主刑的一种。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3年。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
法》(2009年修正)第38
条:“Quản chế”是要求已服完有期徒刑的人在一定的地方居住、工作和生活,
受地方政权与人民的监察和教育。在“Quản chế”期间,被“Quản chế”的人不可随意离开处所,被剥夺一些公民权(按照《刑法》
第39条的规定),被禁止作
Quản chế
Trang 61一定的生意或工作。“Quản chế ” 应 用 于 危 害 国 家 安全、危险再犯的犯人
“Quản chế”的期限为1至5年,从服完徒刑日期算起。
这样,“罪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称“中国《刑法》”)中指犯罪的人,但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下面称“越南《刑法》”)中却指一个行为。在刑法术语翻译过程中,如果直接把“罪犯”译成“tội phạm”就不太正确,应译成“tên tội phạm”才对。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越南《刑法》明确规定“tội phạm”是一种行为,不是指人的,但“tội phạm”在越南语辞典
Trang 62中却有两个义项:其一是在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二是指犯罪的人。所以现在越南语存在以下几种说法:
(2)Xét xử lưu động 2 tội phạm/ Thêm 3 tội phạm ra đầu thú
在例子(1),“tội phạm”可做宾语,在例子(2)“tội phạm”前边可带有数词。在这两个例子中,“tội phạm”的意义都是它在越南语辞典的第二个义项。所以我们要分别好,“tội phạm”在越南法律文书的意义与其在日常生活的意义有所不同。
中国《刑法》中的“管制”是主刑的一种,指对犯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但“quản chế”在越南《刑法》却是附加刑的一种。
“Quản chế”的对象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人或危险再犯的犯人,“quản chế”的期限是 1 到 5 年,从犯人服完有期徒刑后算起。那么,中国《刑法》中的“管制”和越南《刑法》中的“quản chế”这两个术语的本质完全不一样。
Trang 63经过详查并对照,“管制”应译为“cải tạo không giam giữ”。
总之,在汉越翻译过程中,译者不能随意使用汉越词,在汉越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这一点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把所有的术语都直接翻译成汉越词,那么会很容易产生错误,甚至会引起法律上的误解。为了避免犯上这种错误,我们首先一定要查清术语的含义,然后在所译语言找出含有相当意义的术语。
3.2.3.在越南刑法中不能找到相应汉越词的汉语术语的翻译
上面已提到,如果在越南《刑法》中能找到相应的汉越词,那么,我们很快就可以使用直译法,把汉语术语直接翻译成汉越词。但是,翻译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跟汉语术语意义不同的汉越词。下面我们对在越南《刑法》中不能找到相应的汉越词的汉语术语提出以下几种翻译法。
3.2.3.1.使用功能对等词或词组
Trang 64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语言都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同一个现象,同一个事物在不同的国家就会有不同的称谓。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使用功能对等词来进行翻译。这里的功能对等应解释为,汉语术语和越南语术语的意义与用法都相同。比如:
Trang 66候,我们只能采取释译法来翻译。比如:“单位犯罪”这个术语,其含义是指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的犯罪行为。这条规定在越南《刑法》中还没出现。越南的现行刑法只有对个人犯罪的规定,还没有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所以,对“单位犯罪”这个术语来说,我们只能把它释译为“tổ chức phạm tội”
hạn thi hành án tử hình)、罪刑法定原则(nguyên tắc định tội theo pháp
(tội buôn lậu vật liệu hạt nhân)、走私固体废物罪(tội buôn lậu rác thải)、
由此可见,如果在越南《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汉越词,而且也找不到功能对等词,那么,我们一般会采用释译这个方法来翻译。很多汉语刑法术语要采用这种方法才能翻译成越南语。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翻译方法时,有些汉语术语转换为越南语后,其形式有所改变,即:词
刑(hình phạt bổ sung)等。
3.2.4.罪名的翻译
法律术语是法律语言体系中的重要部分,而罪名又是法律术语中概念
Trang 67性最强、结构最严谨、法律语言色彩最典型的部分。因此,法律术语中罪名翻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罪名翻译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所译语言的语法规律和特点。翻译罪名的时候,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内容:
①准确理解罪名定义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的确定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特点。它并不仅仅是起到一种称呼的作用,而且具有以下几点重要的功能。诸如,对千姿百态的犯罪现象,具有概括的功能;对各种犯罪独特含义的表述,具有个别化的功能;对各种犯罪进行称谓的表述,具有对犯罪的评价功能。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如果只顾一个罪名的字面意义,不考虑其内在意义,就不能把它的完整意义翻译出来。
比如:“背叛国家罪”,若只看字面,我们会很快把它翻译成“Tội phản bội quốc gia”,但进一步了解此罪的含义,我们知道“背叛国家罪”是“指与外国及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行为”(《法律术语》(简明本))。那么,所“背叛”的对象不仅仅是国家机构本身,而是国家的更深刻的价值、国家的灵魂。所以,
Trang 68最恰当的翻译应该是“Tội phản bội Tổ quốc”。 因此,翻译罪名,首先要在理解概念内涵和外延的确切含义的基础上,再选择表达该罪名恰当的对应词。
②罪名翻译的选词要准确、规范
罪名翻译既要搞准法律规定,又要选择能体现罪名特点的准确的对应词。尤其是在一词多义或多个同义词选择的情况下,究竟选择哪一个呢?我们一定要根据其语意效果来决定。
比如:“叛逃罪”,从字面上,叛逃是“Phản bội và bỏ trốn”,那么,“叛逃罪”可译成“Tội bỏ trốn nhằm phản bội”。但中国《刑法》规定,“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如果只把它翻译成“Tội bỏ trốn nhằm phản bội”,意义就不太明确,也不能体现出叛逃的对象与叛逃的动机。这里应把“叛逃罪”翻译成“Tội trốn đi nước ngoài nhằm phá hoại an ninh quốc gia”。